法律規定解散公司訴訟事件有哪些?
一、解散公司訴訟事件有哪些?
解散公司訴訟事件有因為公司持續發生經營困難,連續兩年沒有盈利的情況之下,可以提起訴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提起公司解散訴訟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A、股東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如果其起訴理由表述為公司經營嚴重虧損、或者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益受到侵害,或者以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由於這些情形不屬於公司法所規定的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提起的事由,在起訴受理環節就會被拒之門外。
B、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所提出的清算申請是不予受理。清算事項,只能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由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C、人民法院在受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時,還是會對公司法所規定的“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這個前置性條件進行審查,審查這個條件是否成就,但只要起訴股東,在訴狀中只要有已經採取了能夠採取的其他方法而不能得到解決,“不得不”尋求司法救濟的表述就可以了,也就是説法院對這個情形的審查更多的只是形式上審查,該前置性程序的意義更多在於其導向性。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公司解散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比如説如果通過召開股東會或者是股東大會等相關的情況作出決議解散公司完全是可以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公司不解散,但是如果准許存續下去會導致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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