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離婚的原則和規定有哪些?
一、民事調解離婚的原則和規定有哪些?
離婚調解書是法院調解後當事人雙方不再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由雙方簽字認可的文書。雙方當事人簽字生效。如果想離婚,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如果當事人簽字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可以由法院認定文書無效。
2.可以在調解書生效後6個月以後再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當事人拒收離婚調解書的,不影響離婚調解協議的效力。
一方不履行離婚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離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能證明調解違背了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難度很大,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對離婚部分不可能從離改成不離。
司法實踐中,處理離婚案件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幾方面問題:
1、離婚案件法院調解的開始不需要當事人的申請,而是人民法院依法主動依職權開始的。
2、離婚案件的調解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的調解意見。對於不能出庭的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調解。
3、一般情況下,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除了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同對方協商外,對於是否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應以判決方式進行。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製作判決書。
4、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而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理由新情況的,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
5、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僅就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調解中已分割財產,符合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立案審理,如涉及未做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解決。
二、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嗎
1、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2、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説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3、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三、離婚調解書的效力
訴訟內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經法院審核後,並簽字或蓋章後,與簽收調解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送達調解書時,當事人反悔不簽收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訴訟外調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進行的,當事人達成調解意見並簽收後,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關於民事調解離婚的內容。進行調解離婚首先就必須滿足一定前提條件,雙方同意,然後在簽訂離婚協議書即可。此外調解還規定,對於此類調節應在雙方自願,合法合理的情況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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