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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立案後調解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為了更快的解決糾紛,法院在立案之後往往會進行調解。同時,為了規範法院的調解工作,國家頒佈了相應的法律法規。那麼,民事訴訟立案後調解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呢?為了解決您的疑問,本站小編特意為您蒐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民事訴訟立案後調解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立案調解制度

為充分發揮調解在立案審查階段的作用,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調解工作規定(試行)》的規定,結合本院審判工作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立案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查受理至移送審理前,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及時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

第二條 立案調解應當加強引導工作,儘量勸導當事人選擇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糾紛。立案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尊重當事人意願,不得強行調解、久調不立、久調不移。立案調解必須堅持合法原則,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禁止借立案調解爭搶管轄權。立案調解應當堅持便民原則,用簡便的方式召集當事人,組織調解,制發調解文書。

第三條 下列案件適用立案調解:

(一)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當事人在訴前自行和解,或者經人民調解、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申請人民法院予以確認的案件;

(三)信訪申訴案件;

(四)屬本院審理的再審案件。

第四條 立案調解應當重點做好以下幾類案件的調解工作:

(一)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

(二)婚姻、家庭和鄰里糾紛案件;

(三)羣體性糾紛案件;

(四)社會敏感、政策性強的案件;

(五)當事人情緒嚴重對立的案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適用立案調解:

(一)當事人拒絕調解的;

(二)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及時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取得聯繫的;

(三)依照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

(四)需要進行審計、評估、鑑定,或者調查取證,明顯不能在立案階段調解結案的案件。

第六條 在本院立案庭內設立案調解中心,由審判員及其他審判輔助人員組成,負責立案調解工作。調解可由上述人員集體主持,也可由其中一人主持。

第七條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人民調解組織或其他有關單位進行調解。

第八條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或其他特邀調解員、調解志願者協助調解。

第九條 從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起訴狀(上訴狀)之日起至立案受理後20日止,可以進行立案調解。前款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但案件確有調解可能的,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同意,可延長10日。立案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第十條 立案調解中心負責開展以下工作:

(一)對起訴前未經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案件,引導當事人到人民調解組織或相關行政機關進行調解;

(二)對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人民調解、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協議效力的案件,依法進行審查並予以確認;

(三)對納入立案調解的案件,直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或者委託人民調解組織、相關行政機關進行調解,或者邀請其他人員協助調解;

(四)負責特邀調解人員庫的建立和管理,特邀調解員的聯絡、業務指導;

(五)協調處理因立案調解工作產生的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組織及本院其他業務庭或上級法院之間的工作銜接。

第十一條 立案調解按照以下工作程序進行:

(一)訴訟服務中心在一方當事人提交起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書)時,應當要求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聯繫電話;對未經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一審案件,應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途徑,當事人同意人民調解或行政調解的,由立案調解中心向當事人開具調解介紹函,當事人持介紹函到相關人民調解組織或行政機關進行調解;

(二)訴訟服務中心在向當事人發送《案件受理通知書》時應一併發送《調解建議書》,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依程序移送業務庭審理;當事人同意調解的,立案法官應在當日將案件材料移交給立案調解中心;

(三)立案調解中心收到案件材料後一個工作日內,電話徵求對方當事人意見,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將案件退回訴訟服務中心,按程序移送審理;對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協調雙方當事人確定日期,到庭組織調解;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委託人民調解組織或相關行政機關進行調解;

(四)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在最遲2個工作日內製作調解書並送達當事人;

(五)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制作立案調解終結書,載明雙方爭議焦點、未達成協議的原因及後續調解建議,附卷退回訴訟服務中心,移送審理;

(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人民調解、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申請人民法院確認效力的,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詢問,並最遲在2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製作法律文書並送達當事人。

第十二條 調解協議的內容可以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範圍。當事人就部分訴求達成調解協議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就該部分製作調解書,將未達成調解協議的部分移送審判庭審理。當事人就主要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請求提出處理意見並表示接受該處理結果的,人民法院的處理意見是調解協議的一部分內容,製作調解書的要記入調解書。當事人不能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比例,並將決定記入調解書。

第十三條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查確認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應當記入筆錄並附卷,由當事人、審判人員、主持調解的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捺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生效。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立案庭應將案件及時轉入其他程序審理。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四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由和主持調解人員;

(三)訴訟請求;

(四)協議內容和生效條件;

(五)法院審查確認和調解書的效力。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五條 立案調解結案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當事人達成立案調解協議後即時履行,不要求出具調解書的,經批准可以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經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達成協議,請求法院出具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的調解文書的,經批准可以免收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立案調解工作作為立案審判人員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十七條 信訪申訴案件應當聽證、調解。調解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民事訴訟立案後調解的相關法律規定了。一般來説,法院的調解工作需要按照以上的規定進行,不能夠違規調解。實務中,要是您認為法院的調解違反了上述規定或者自願調解規則時,您就可以直接要求法院做出判決。若是您不知道如何起訴,聘請律師全程代您辦理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