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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換律師是否可以,有哪些規定?

一、法律援助換律師是允許的

法律援助換律師是否可以,有哪些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庭審中,被告人可以要求更換辯護律師,合議庭是應當准許的。但是再次開庭後拒絕辯護的,只可由其自己辯護。如果是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則不得再次拒絕辯護。

二、法律援助換律師的法律規定

1.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佈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

2.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

3.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4.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後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准許。

三、法律援助律師的法律責任

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1.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2.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3.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4.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1.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並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訴訟中,法律援助換律師是可以的,但是按照規定,如果在庭審過程法律援助換律師的話,可能導致的後果就是沒有法律援助律師,只能自己為自己做辯護,因此在訴説中換法律援助律師一定要慎重。作為法律援助律師比起一般律師要求更為嚴格,既然是法律援助律師應該更加有正義感和責任感,盡最大的努力為當事人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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