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律援助義務有哪些
《法律援助條例》對法院審理法律援助案件沒有規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和《關於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支持律師行使辯護職能所開展的法律援助工作,為其提供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對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及時立案、及時審結、及時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對受援人作出緩收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的決定。”
二、法律援助是一助到底嗎?
《法律援助條例》第六條對監督律師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確規定,“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並且《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但是,這並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三、法律援助主要採取哪些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採取以下形式:
1、代擬法律文書;
2、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4、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5、公證證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的意義在於加強公民的法治意識,我國是民主文明的法制國家,一直強調依法治國,提升公民的法治思維,提高政府行政機關的法治水平顯得尤為重要,是實現法制國家的重要基礎。法律援助的實行,對需要法律援助又對法律陌生的當事人來説,無疑是非常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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