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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可以自己定律師嗎?

一、法律援助律師的選派

法律援助可以自己定律師嗎?

法律援助律師一般都由法律援助機構直接指派,申請法律援助者一般只能提出申請,並不能決定具體由哪個律師代理。

二、法律援助可以更換律師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庭審中,被告人可以要求更換辯護律師,合議庭是應當准許的。但是再次開庭後拒絕辯護的,只可由其自己辯護。如果是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則不得再次拒絕辯護。

三、如何提出申請

屬於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指定律師擔任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非指定辯護的刑事訴訟案件和其他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遞交下列材料:身份證、户籍證明或暫住證;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申請法律援助的基本情況;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代申請人應當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四、受援人有哪些義務和責任

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並將決定書及具體承辦援助事項的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通知受援人,由法律援助承辦人員與法律援助機構、受援人三方共同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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