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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律師援助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免費律師援助法律規定是什麼?

免費律師援助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二、法律援助代理步驟包括哪些?

(一)審查收案,具體步驟為:

1、瞭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經進入訴訟程序。

對於法院已經受理的,應對案件進行全面分析,確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的處理意見,並同委託人商定簽訂委託代理事宜。

對於當事人尚未起訴的,應審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訴性,即是否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對符合該條規定的,可以考慮是否接受當事人委託;對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可告知當事人緣由,並建議當事人通過其他非訴途徑解決糾紛。

2、瞭解案件是否為法院主管和管轄範圍。即案件是否屬於《民訴證據規定》中所確定的案由,且當事人準備起訴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結合《民事訴訟法》和司法實踐,處理意見為: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比如對工商部門吊銷執照的處罰不服的,應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如軍轉幹部落實政策的。

(3)對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已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對判決、裁定已生效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按申訴處理。

(5)對於勞動爭議引起的糾紛,告知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3、審查委託人的訴訟請求、證據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於法有據、證據是否充分、是否有勝訴的可能。

4、審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或喪失勝訴權等情形。如有此類情況,則向當事人説明原因,並建議當事人暫緩起訴或不起訴。從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來看,這類情形主要有:

(1)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告知當事人在6個月內不能重新起訴;

(2)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並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建議當事人不要起訴;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告知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4)對於委託人的訴訟請求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的,應拒絕接受委託。

(二)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告知可能的訴訟風險。

表現在:

1、經過案件初步審查後,認為可以受案的,應與當事人訂立委託合同,以確認委託關係。

2、要求當事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以確定代理權限。

授權委託書應當一式三份,委託人保留一份、委託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律師事務所保留一份。

在授權委託書簽署後,如果當事人所賦代理權限變更或解除,當事人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現實生活當中很多人確實並不瞭解法律方面的一些知識,所以在面臨刑事訴訟活動的時候所導致自己沒有辦法充分地為自己進行辯護。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在這個過程當中就非常的重要,我們國家所規定的法律援助就是免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