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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違法辦案處分依據有哪些?

一、公安違法辦案的行為有哪些?

公安違法辦案處分依據有哪些?

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司法辦案活動,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及時糾正辦案中發生的違法行使職權問題,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並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定》。按照相關規定明確18種情形為違法行使職權行為,主要包括:

1、侵犯舉報人、控告人、申訴人合法權益的;

2、違法剝奪、限制訴訟參與人人身自由的;

3、違法剝奪、限制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

4、違法採取變更、解除、撤銷強制措施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毆打、體罰虐待、侮辱訴訟參與人的;

6、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

7、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未按規定同步錄音錄像的;

8、隱匿、譭棄、偽造證據,違背事實作出鑑定意見,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9、非法搜查,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

10、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不迴避的;未

11、依法依規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阻礙律師履行法定職責的;

12、違反法定程序干預辦案的;

13、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係人的;

14、為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係人打探案情、通風報信,或者泄露案件祕密的;

15、利用檢察權或借辦案之機謀取個人利益的;

16、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利用辦案之機拉贊助、亂收費或佔用房產及交通、通訊工具的;

17、未依法對訴訟活動、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履行監督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

18、其他違法行使職權的。

二、公安違法辦案 處分依據

1、違反案件管轄規定,越權辦案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2、對證人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3、立案前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4、辦案中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刑訊逼供的,一律先停止辦案人員執行職務,再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從重處理。

5、因辦案人員玩忽職守、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致人死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嚴重失職、瀆職的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依照法定程序,給予撤職處分。

6、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超期羈押,經上級檢察院或監所檢察部門提出糾正意見後,在一個月內不糾正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在超期羈押期間造成被羈押人傷殘、死亡等嚴重後果的,給予有關責任人降級、撤職處分。

7、檢察人員因槍支滋事造成他人傷殘、死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嚴重瀆職、失職的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依照法定程序,給予撤職處分。

8、違反《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規定》,侵佔、挪用(使用)、私分、調換、外借扣押物品或將扣押款私存吃息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處分;由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決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給予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記大過以上處分。

9、利用檢察職權亂收費、亂罰款、拉贊助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處分;由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決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給予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記大過以上處分。

公安違法辦案處分依據有哪些?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如果發現工作人員有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應當依照規定予以糾正,並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對已經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按照公安違法辦案 處分依據的相關法律條例來嚴格執行,造成損失,要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予以追究其責任,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