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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療糾紛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處理醫療糾紛法律依據

處理醫療糾紛法律依據有哪些?

1、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後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後,應該怎麼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3、最後有兩個注意點:一是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於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二是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

1、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節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説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

2、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司法鑑定

如果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麼可以進行司法鑑定,根據司法鑑定結果走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司法鑑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司法鑑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3、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法律訴訟

司法鑑定之後可以進行法律訴訟,法院判決之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後,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