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依據法律都有哪些解釋?
行政處罰主要是對我國社會上的個人和單位進行相關的社會秩序和社會案件進行的處罰,由於這類案件不牽涉其他類型的犯罪。我國對這類案件的處罰還是比較人性化和合理化的,那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依據法律都有哪些解釋,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解答。
一、改變《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表達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製作行政處罰信息摘要附於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行政處罰信息摘要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這就意味着,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載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形式要做相應的改變。筆者理解,應該是在“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摘要較短)或者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封面上(摘要較長)標示“行政處罰信息摘要”。需要注意的是,摘要原則上宜短小精悍。其格式應該是:
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包括字與號以及年份標示。
當事人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名稱、住所、註冊號、主要經營範圍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違法行為類型:因為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宜按照有關法條表述,結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及依據》的規範化語言表述。如:公用企業限制競爭或濫收費用;發佈虛假廣告等。
行政處罰內容: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實體法有關內容表述,與處罰決定書一致。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名稱按機關全稱表述,與公章一致;日期應該用漢字規範化標示,如: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處罰信息摘要”可以分段表述,也可以一段説完。
國家局提供的表格式的行政處罰信息摘要固然直觀,但竊以為文字摘要比表格表述要準確和自然。
二、書面告知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事項
根據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處罰信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明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行政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將向社會進行公示。”
這些規定要求工商部門做到以下幾點:
1、《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告知書》應該同時發出,同時送達。
2、告知應該是書面的形式並明確告知即將公示的內容和公示的方式。
3、告知書應該由當事人或者其合法的代理人、代表人簽收。
4、為簡便起見,可以在《送達回證》的“送達文書及文號”欄內添加“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告知書”及文號。
三、把握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內容、時間和方式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信息產生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註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明確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內容時間和方式。內容比較明確,不再贅述。
如何把握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時間,關鍵在於理解“20個工作日”。“20個工作日”中間肯定會有休息日或者法定假日存在,因此,“20個工作日”和“20日”是不一樣的。假設依法應該公示的信息產生於2015年2月17日,2月18日是春節長假,至24日,那麼,2月17日應該算一個工作日,2月24日至28日(雖然28日是星期六,但因調休而變成工作日)是5個工作日,3月2日至6日,3月9日至13日,3月16日至20日分別是5個工作日,則該信息公示的時間最好是在3月18日之前。
行政處罰信息一般應該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但是,對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一般程序行政處罰信息要通過入門網站或者專門網站等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入門網站或者專門網站等公示本部門作出的各類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實際上授權各級工商部門可以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之外的網站公示行政處罰信息,這裏的“入門網站”可以但不限於工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地方政府的入門網站,“專門網站”筆者則願意理解為與違法行為性質有關的網站如招投標、商標、消費者協會、打擊傳銷等相對比較專業的網站,但是在這些網站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更需審慎並辦理審批手續。
四、形成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管理機制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是一項新生事物,工商機關有必要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以規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行為,防止執法風險和工作失職。其中,比較重要的有以下幾點:
1、信息錄入機制。《條例》明確規定“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為確保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容的真實和公示時間的及時,應按照“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部審核和管理制度。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辦案人員和辦案機構就應該在製作的處罰決定書前面附上行政處罰信息摘要,與處罰決定書一併上報機關負責人審核、簽發;送達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告知書時,一併要求當事人簽收《送達回證》;辦案機構收到回證後,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範的原則,再度審核處罰決定書及行政處罰信息摘要,經機關負責人批准後於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企業信息系統公示。為確保及時性,可以在工商部門辦公、辦案系統作倒計時提示。
2、保密審查機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保密審查機制。一是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祕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二是應當刪除涉及商業祕密的內容以及自然人住所(與經營場所一致的除外)、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確需公示的,應當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審慎公示。可以在行政處罰事項審批表上單列一欄審核是否涉及上述需要保密的內容。
3、糾錯補正機制。有三種情況必須更正。
一是因被改變而醒目標註。行政處罰決定出現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被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等被改變情形的,應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以醒目方式進行標註。標註內容包括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等決定的作出機關名稱、內容、作出日期等相關信息。
二是因工商部門自身發現而更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其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三是因他人發現而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更正。
我國相關條例對這部分內容的處罰要求進行詳細的書寫。對處罰的事件、事由、結果都應詳細註明。並接受人民和自身的監督機制,一旦發現錯誤馬上予以改正,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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