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環境行政處罰案件依據有哪些
一、水污染環境行政處罰案件依據有哪些
水污染環境行政處罰案件依據有如果出現了違反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行為,則可以進行行政處罰。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規定》
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撤銷立案】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根據新情況發現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第二十四條【緊急案件先行調查取證】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立案審查後的案件移送】經立案審查,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屬於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權限有哪些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第十一條【責令改正與連續違法認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
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於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責令改正形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有:
(一)責令停止建設;
(二)責令停止試生產;
(三)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四)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
(五)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六)責令限期拆除;
(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八)責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體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行為種類和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規定,行政命令不屬行政處罰。行政命令不適用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
第十三條【處罰不免除繳納排污費義務】實施環境行政處罰,不免除當事人依法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如果行為人有違反環境行政處罰的一系列規定的話,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教育或者處罰,或者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並且進行整改,也可沒收相關的違法財物。如果責令其整改未進行調整的話,可以讓該企業進行停業。
-
環保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環境污染問題關係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現在有的小加工企業還違規排放污染物,對周圍的環境產生破壞。受害侵害的居民,可以向環保局投訴,或者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涉事企業賠償損失。那麼,環保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一、環保損害賠償訴...
-
污染環境犯罪行政處罰需要承擔嗎?
一、污染環境犯罪行政處罰需要承擔嗎?污染環境罪成立後則不需要承擔行政處罰,這是由於如果已經構成犯罪,則不需進行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行政處罰法》還規定,如果在特定條件...
-
不屬於環境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什麼?
一、不屬於環境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什麼?不屬於環境行政處罰的對象公務員,因為我們國家法律明確的規定了對公務員所作出的處罰是行政處分。具體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為如下所述:1、關於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抽象行政行為3、內部行政行為4、終局行政行為5、公安、國家...
-
環境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一)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係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管理秩序,預防與制止社會危害事件與違法行為的發生與存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行為及財產進行臨時約束或處置的限權性強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