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維權技巧

建築違法強拆有哪些法律依據?

一、建築違法強拆有哪些法律依據?

建築違法強拆有哪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實施強拆的規定有哪些?

其一,責令限期拆除所能給出的期限,《土地管理法》規定了15日,而位於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上的違建處罰則沒有明文規定,實踐中一般也按15日給時間。但從實踐來看,只給三五天就快速走下一步程序的客觀存在,這就給當事人的維權造成了很大麻煩。

其二,整個程序中要注意送達方式的合法性問題,具體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催告、強制執行決定這3份文件都需要依法送達。

其三,在強制拆除過程中涉及人員、物品的騰退、清場時,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50條的規定執行。如有對屋內物品的肆意損壞等情形,是涉嫌違法的。

其四,無論是上述哪種情形,採取砸門窗、斷水斷電斷氣停暖等方式迫使當事人自行拆除或退出房屋的,均系違法。

綜合上面所説的,建築是屬於違法修的,那麼這種情形就必須要及時的拆除,但在確定拆除時行政部門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同時還需要先公告,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如果被拆遷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