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違法辦案的行為有哪些?
公安違法辦案的行為有哪些?
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司法辦案活動,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及時糾正辦案中發生的違法行使職權問題,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並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定》。按照《最規定》明確18種情形為違法行使職權行為,主要包括:
1.侵犯舉報人、控告人、申訴人合法權益的;
2.違法剝奪、限制訴訟參與人人身自由的;
3.違法剝奪、限制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
4.違法採取變更、解除、撤銷強制措施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毆打、體罰虐待、侮辱訴訟參與人的;
6.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
7.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未按規定同步錄音錄像的;
8.隱匿、譭棄、偽造證據,違背事實作出鑑定意見,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9.非法搜查,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
10.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不迴避的;
11.依法依規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阻礙律師履行法定職責的;
12.違反法定程序干預辦案的;
13.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係人的;
14、為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係人打探案情、通風報信,或者泄露案件祕密的;
15、利用檢察權或借辦案之機謀取個人利益的;
16、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利用辦案之機拉贊助、亂收費或佔用房產及交通、通訊工具的;
17、未依法對訴訟活動、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履行監督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
18、其他違法行使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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