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行政處罰有哪些,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經濟社會高度發展的今天,自然離不開城市住房建設以及城鄉建設規劃。如今的住房建設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在高度發展、蔓延。開發商爭先恐後的想要在房地產行業獲利,因此也會出現很多違法違章的行為出現,住建行政處罰有哪些?法律依據是什麼?下面由小編為大家逐一介紹。
住建行政處罰有哪些?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節能等信息或明示虛假信息的處罰
法律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八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法規】《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二、對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擅自使用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處罰
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規章】《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三、對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處罰
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48號)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規章】《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0年建設部令第77號)
第十九條 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如今的房地產行業已經成為當今社會中的“香餑餑”,人們爭先恐後的想要進入這個行業,四處買地蓋樓建住房,順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但是同樣,違章違法的行為也是會受到住建局行政處罰。以上是小編總結的住建行政處罰有哪些,希望會對您有幫助,更多疑問請向本站專業律師請求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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