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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判決書依據有哪些?

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判決書依據有哪些?

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判決書依據有哪些?

一、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式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採用如下方法: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離婚財產分割注意哪些 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當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訴訟費收費標準(案件受理費)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 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 到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 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本市具體規定為: 離婚案件(涉及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 交納五十元,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 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交納一百元,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案件交納 一百元(無爭議金額的)。

沒有任何一對夫妻結婚的初衷是為了離婚,感情破裂,情感到了盡頭,不能白頭到老。就不得不面對離婚這個問題了,有些人離婚可能是因為衝動,不能把婚姻當兒戲,當然離婚後雙方的共同財產就需要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公平合法的分割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