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公安辦案人員迴避
如何申請公安辦案人員迴避
一、迴避的事由
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迴避事由,具體如下:
首先,對於辦案人員與本案相關人員有特定關係的,應當迴避。如辦案人員是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包括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和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均應迴避。
其次,辦案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應當迴避。《法官法》《檢察官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了法官、檢察官等人員的業務規範,對於為本案當事人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接受當事人宴請、索取當事人財務的辦案人員,因其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之行為,影響案件的公正辦理,應予迴避。
最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參與過本案偵查、審查起訴工作的偵查、檢察人員,調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考慮到刑事訴訟進程中不同階段辦案人員的職責、面臨的情況有所不同,如同一辦案人員在擔任偵查人員後,又擔任檢察人員,對案件難免會有先入為主的看法,存在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可能,故此亦屬迴避事由。
二、迴避的申請
迴避可分為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自行迴避則是辦案人員存在迴避的情形,提出迴避;申請回避則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辦案人員存在迴避事由或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提出迴避申請。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以及上述人員法定代理人。同時,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亦可要求迴避。
儘管法律規定申請回避可口頭申請,但實務中書面申請更能引起相關人員的注意。
三、迴避的決定
在辦案人員自行申請回避,或被申請回避後,是否迴避的決定將根據不同人員所屬單位、所擔任職位而有所不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於偵查人員的迴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而對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則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此處需注意,是有檢委會而非檢察長決定。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檢察人員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的迴避則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同時在討論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院長的迴避則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時,院長不得參加。另外,關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的迴避,則適用審判人員迴避的規定,由院長決定。
從上述規定可總結,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的迴避分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長、院長決定,而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長以及院長的迴避則須由檢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申請回避被駁回的救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均規定了申請回避被駁回時的救濟途徑。
在收到迴避申請後,公安機關應在兩日內,或經負責人批准後五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批准人。若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其可在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在五日內答覆申請人。而對於檢察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決定,同樣可以在五日內提出複議,此時檢察機關應在三日內答覆。而對審判人員的迴避被駁回後,實務中多為當庭申請複議,但需注意的是,對於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迴避申請,被駁回後不得申請複議。
有了上面的介紹,大家對於如何申請公安辦案人員迴避以及對於被駁回的申請如何救濟有了深入淺出的認識,在這裏小編還要提醒大家,提出迴避申請一定要對於辦案人員在所辦案件中存在關聯關係、利害關係提出初步證明,這樣才會讓迴避申請的提出具有意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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