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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的迴避方式有哪些

1、迴避的主體

辦案人員的迴避方式有哪些

迴避的主體是司法人員,由於司法人員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審判等活動。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係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的案件的審判、檢察或偵察。

(一)審判人員: 《高法解釋》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二)檢察人員:《高檢規則》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檢察人員,包括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三)偵查人員: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據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取的有關強制措施,進行案件偵察的工作人員。

(四)相關人員:參加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記錄人、書記員、翻譯員、鑑定人、司法警察。

2、迴避的方式

迴避的方式分為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三種:

(1)自行迴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在接受承辦案件任務時或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自己與本案具有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動提出不參加或不繼續參加查辦本案的請求。

(2)申請回避。是指在查辦案件中,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迴避條件,應當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時,有關人員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回避一種迴避方式。這裏所説的有關人員主要是指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以及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有某種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指令迴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迴避條件,本人沒有提出自行迴避,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由有迴避決定權的機關或負責人直接作出決定,告知或責令其迴避的一種迴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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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迴避 人員 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