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員迴避的理由是什麼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迴避制度由法定的迴避情形,迴避的適用範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1、迴避的理由
迴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範圍內的人員,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迴避方式有兩種自行迴避與申請回避。
2、迴避的主體
(一)審判人員: 《高法解釋》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二)檢察人員:《高檢規則》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檢察人員,包括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三)偵查人員: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據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取的有關強制措施,進行案件偵察的工作人員。
(四)相關人員:參加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記錄人、書記員、翻譯員、鑑定人、司法警察。
3、迴避的審批
陪審員屬於審判人員,陪審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刑訴法中第3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民訴法中第47條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4、迴避的方式
迴避的方式分為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三種:
(1)自行迴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在接受承辦案件任務時或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自己與本案具有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動提出不參加或不繼續參加查辦本案的請求。
(2)申請回避。是指在查辦案件中,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迴避條件,應當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時,有關人員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回避一種迴避方式。
(3)指令迴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迴避條件,本人沒有提出自行迴避,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由有迴避決定權的機關或負責人直接作出決定,告知或責令其迴避的一種迴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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