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辦案流程

申請警察辦案人員迴避的程序

1、申請回避

申請警察辦案人員迴避的程序

申請回避指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有關人員具有法定迴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

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係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

2、申請警察辦案人員迴避的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當事人只要在限定時間內提出迴避申請並説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即應暫時停止審理或參與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案件正需要採取緊急措施,若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停止執行職務,勢必給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仍應及時採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須暫停。比如有的財產案件,當事人要轉移爭議的標的物,急需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審判人員仍應履行職責,迅速果斷地採取措施。申請回避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切實保障當事人行使這一權利。法律規定迴避制度,是法律的嚴肅性和法制的民主精神的體現,它可以避免案件承辦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偏袒親友,減少徇情枉法現象,保證案件得以公正處理,從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保護。

3、申請回避的法定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迴避:

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

④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未自行迴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司法人員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回避時,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迴避。偵查人員在迴避的決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當事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可申請回避,如迴避的申請被駁回,可申請複議一次。

4、申請回避的方法

根據法律和最高檢的規定,迴避的情形分為三種: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上級領導和機關要求迴避,其中,辦案機關和人員的主動迴避被法律置於第一位,也就是説,法律是將這一點作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義務來強調規範,意圖約束司法機關自避嫌疑,以確保程序公正。

申請警察辦案人員迴避可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司法機關提出申請,且應説明理由,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警察辦案人員迴避應當及時,以免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迴避是訴訟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制度,但是提出迴避需要提交申請書,因此小編建議您諮詢有經驗的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