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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當事人應該怎樣申請回避

一、案件當事人應該怎樣申請回避

案件當事人應該怎樣申請回避

迴避是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要以保證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獲得公正的審判。迴避制度在訴訟中不是針對當事人而規定的。它是要求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因有法律規定的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或執行有關的任務的情形,不參加對有關案件的審理或免除有關任務的執行的制度。審判人員是案件的審理者,代表人民法院對案件行使審判權,因此迴避主要是針對審判人員規定的。當審判人員與案件有法律規定應行迴避的關係時,應當自行迴避,不參與對案件的審理,如果審判人員不自行迴避時,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以要求法院保證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書記員、翻譯人員參與的審理工作,鑑定人受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派完成鑑定任務,他們與本案的審理有直接關係。因此,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也和審判人員一樣,自行迴避。

迴避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迴避,即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遇有民事訴訟法等40條規定的某種情形時,主動不參加對案件的審理或任務的執行。另一種是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存在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的某種情形時,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的自行迴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結合起來,有利於促使迴避制度的貫徹實施,保證對案件的公正審判。

當事人如何申請回避呢?

首先,當事人不能隨意要求審判人員迴避,只能在出現了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必須迴避的情形,而且審判人員又沒有自行迴避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迴避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迴避的情形有三種:

1、參加本案審理的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迴避。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只能以當事人的資格參加訴訟,不能同時又以審判人員的資格參加對案件的審判。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有可能為照顧親屬的利益,影響案件的公證審理。因此須迴避。

2、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應當迴避。這種情況對案件的審判涉及他

個人的利益,不允許其參加對案件的審判。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時,應當迴避。其他關係是指除上述關係外的社會關係,如師生、同學、朋友等關係。

二、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回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5)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6) 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7)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8)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要想很好的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那麼當事人就要知道實踐中該怎樣申請回避。當然,在提出申請之前,還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要是不符合的話,申請肯定是會被駁回的。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同時還能就你的具體問題,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標籤:案件 申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