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在迴避決定作出前申請申請人需要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嗎?

一、在迴避決定作出前申請申請人需要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嗎?

在迴避決定作出前申請申請人需要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嗎?

1、在迴避決定作出前申請申請人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八條 在作出迴避決定前,申請或者被申請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作出迴避決定後,申請或者被申請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再參與本案的偵查工作。

2、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應當迴避的情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沒有自行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責令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可以採取的迴避方式有哪些?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可以採取的迴避方式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申請。

2、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偵查人員提出迴避申請。

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説明迴避的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迴避,應當提出申請,並説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三條 偵查人員的迴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偵查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迴避申請後二日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情況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在收到迴避申請後五日以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後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五日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如果發現自己是某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案件的近親屬等的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那麼這些公職人員可以提出迴避的申請,但在申請被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