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治安管理辦案人員迴避的規定有哪些?
為了防止司法人員徇私枉法,能夠公正的審理案件,我國確立了迴避制度。規定司法人員在相關的情形下,應迴避而不能參與到案件中去。對於不同的辦案人員,迴避的方式也不同。那麼治安管理辦案人員迴避的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給您做詳細介紹。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7條規定,迴避有兩種: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迴避。
一、是當事人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是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從而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47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二、是審判人員主動迴避。
審判人員主動申請回避是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迴避的規定同時適用於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可見,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迴避有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迴避。因此,治安管理辦案人員的迴避要麼是由當事人申請他們迴避,要麼是他們主動迴避。當然這兩種迴避方式都是要滿足各自的條件的,才能夠讓相關人員迴避。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於治安管理辦案人員迴避方式做出的介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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