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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迴避案子會重新調查麼?

司法機關辦案應該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在辦案過程中如果發現辦案人員和案子有利害關係,辦案人員是要進行迴避的。那麼辦案人員迴避案子會重新調查麼?辦案人員迴避的方式有哪些?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給大家簡單講解下。

辦案人員迴避案子會重新調查麼?

一、辦案人員迴避案子會重新調查麼?

如果批准,會更換辦案人員,但之前的證據是否採用需要核實,並非一概不用,因為有些證據材料無法重新偵查,重新查是不現實的。從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或者辦案人員自行提出迴避,到作出該辦案人員是否應當迴避的決定,中間要經過一段時間。

在這期間,除偵查人員外,其他辦案人員在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或者自行提出迴避後應當立即停止繼續辦理案件,等待決定作出後再作處理。但偵查人員在迴避作出決定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也就是説,即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某偵查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而提出迴避申請,在作出該偵查人員迴避的決定前,該偵查人員還要繼續辦理案件,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活動。之所以這樣,主要是為了保證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證據滅失,這是符合偵查活動特點和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的。

二、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方式有哪些?

迴避的方式分為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三種:

1、自行迴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在接受承辦案件任務時或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自己與本案具有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動提出不參加或不繼續參加查辦本案的請求。

2、申請回避。是指在查辦案件中,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迴避條件,應當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時,有關人員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回避一種迴避方式。這裏所説的有關人員主要是指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以及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有某種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指令迴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迴避條件,本人沒有提出自行迴避,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由有迴避決定權的機關或負責人直接作出決定,告知或責令其迴避的一種迴避方式。

三、辦案人員申請回避由哪個部門批准?

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對不同的辦案人員,決定其是否迴避的人或者單位也各不相同。根據法律的規定,在案件的偵查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偵查人員迴避或者偵查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公安機關負責人迴避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定。在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檢察人員迴避或者檢察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的,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迴避或者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自行提出迴避的,由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定。在案件的審判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的,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院長迴避或者人民法院院長自行提出迴避的,由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定。對公安機關負責人是否迴避。

綜上所述,辦案人員申請回避的方式大體有三種,包括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通過上文,我們對辦案人員迴避案子會重新調查麼也有了一定了解。通常,在辦案人員迴避後,其它辦案人員會繼續偵查案件,很少有案件能夠做到重新調查的,除非調查過程有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