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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訴人迴避的條件

法律2.06W
申請公訴人迴避的條件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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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在庭審中可否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檢察人員、偵察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審理、辯護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對其申請,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法庭當庭予以駁回。其理由:一;(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根據該法條規定,享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權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大多是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但有時也會出現公訴人在庭審中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情形。對該情形如何處理,如果發現人民法院或者審判人員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而不得參加對該案進行的訴訟活動的一項訴訟制度。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迴避,旨在確保法官、陪審員在訴訟中保持中立無偏的地位,使當事人受到公正的對待,尤其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迴避除審判人員自行迴避、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後提出糾正意見,而不得在庭審中申請審判人員迴避。《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判活動監督中,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後提出”,往往意見不一。筆者認為,公訴人並不享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二,公訴人在庭審中無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鑑定人、院長或審委會指令迴避外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出席法庭的檢察人員發現法庭審判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應當在休庭後及時向本院檢察長報告”。“人民檢察院對違反程序的庭審活動提出糾正意見:“審判人員:(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公訴人對於法庭組成人員違反迴避規定,只能在休庭後向本院檢察長報告。據此,出庭支持公訴的公訴人對於法庭組成人員違反迴避規定的,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只能在休庭後向本院檢察長報告,是指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現行法律沒有賦予公訴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