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立案前調解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民事訴訟立案前調解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和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和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得出,調解的程序是依照當事人的意願來決定是否進行調解。法律沒有規定調解的時間,在司法實踐中,調解程序一般是1天。
二、民事訴訟立案前準備的材料
1、起訴狀。
必須由原告本人簽名(原告是法人的,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起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兩人,起訴狀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給二被告各送達一份。
2、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是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原件(經與複印件核對後退還原告)、複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單位代碼證書複印件一份,並加蓋公章,並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一份。其他組織應提交證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複印件。
下列人員或組織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訴訟,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組(人)、信託監察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失蹤人財產代管人代權利主體起訴的,應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起訴要求確認他人婚姻關係無效的,應提交其與婚姻當事人為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三)、訴訟代表人提起訴訟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外,還應當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選其為訴訟代表人的證明材料。
3、起訴證據材料。起訴時證據材料應該提供複印件,原件等開庭時再提供。
下列案件,原告應當附有相應的起訴證據:
(一)、勞動爭議案件、人事爭議案件,應當提交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的複印件或者仲裁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的複印件;
(二)、按照管轄協議起訴的案件,應當提交書面管轄協議複印件;
(三)、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要提供交警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不成的調解書,所花費的費用單據等證據材料;
(四)、離婚案件,需提交結婚證、有子女的提交出生證或户口證明。屬事實婚姻的,需提交住所地基層組織的證明。其他能證明夫妻感情中否破裂的證據;
(五)、合同類案件,需提交合同書及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六)、其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起訴證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授權委託書。
委託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簽字的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
法定代理人與指定代理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以及其與原告關係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5、原告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應提交書面申請及符合規定的證明材料。
民事訴訟立案前的調解和資料準備在現實生活中使用的頻率也是比較高的,不僅可以讓我們解決民事訴訟案件變得更加的方便快捷,而且可以解決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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