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庭前調解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庭前調解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當事人是否自願參加法院庭前調解。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在事實已經基本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基本明瞭的基礎上進行。
(3)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可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原則。
調解範圍狹窄,雖然最高院公佈了《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合夥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少的糾紛等六類案件,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作調解,但有些法院仍侷限在對離婚、贍養等幾類案件的審理中、調解上,而非普遍適用這一程序。
二、民事訴訟從立案到開庭需要多久
開庭時間跟送達和適用程序有密切關係,一般是立案後5日內移送至審判部門,之後就要看何時送達和適用程序了: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之後安排開庭;
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後安排開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一般是在報紙刊登後第93天安排開庭。
四、民事訴訟從立案開庭需要哪些程序
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序庭審操作規範
(一)開庭準備和開庭宣佈
1、庭前準備工作。
書記員應先期到達法庭,做好以下開庭前準備工作:
(1)宣佈:請訴訟參加人入庭就坐。檢查訴訟參加人出庭情況。如有一方訴訟參加人未到庭的,應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
(2)宣佈:請訴訟參加人出示身份證件。到案前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如確認有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簡稱“專家”)出庭的,還應核對其身份後請其退席,等候傳喚。
(3)核實《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和《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及《通知書》以及訴狀等訴訟材料的收悉情況。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庭前調解是如何發生的呢?首先想要進行庭前調解必須通知雙方當事人,而且其調解期限是一個月,但是當事人是有權進行拒絕調解的。首先要做的是協商進行解決,這樣可以避免出現一些浪費資源現象的產生,如果遇到調解不了的,可以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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