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辦案流程

辦案管理一般程序是什麼?

一、程序內容

辦案管理一般程序是什麼?

一個案件在審理、執行過程中,一般應經過立案、繳費、送達、審判、執行、結案等程序。為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辦案工作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立執分立的原則。

二、庭前工作

1、立案

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對刑事一審自訴案、民事、行政一審案件和執行案件的自訴狀、起訴狀、申請執行書,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動。立案審查應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自收到訴狀或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説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應在自收到訴狀或口頭起訴第二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立案的,應通知當事人,並於五日內向對方當事人送達應訴通知書和訴狀副本;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一般案件可於收到訴狀當日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2、繳費

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經濟、行政、執行)當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主要有兩個用意,一是彌補國家的財政開支;二是抑制濫訴、減少訴訟。訴訟費用的收費範圍、收費標準,預交和負擔,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有明確規定。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被告反訴的,反訴案件的訴訟費由被告預交;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申請執行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接到預交訴訟費通知後七日內預交。預交訴訟費用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或上訴處理。近年來,為確保經濟有困難而交不起訴訟費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認真貫徹執行最高法院下發的《關於對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積極實行司法救助,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決定減、緩、免交訴訟費用,使其能正常訴訟。

三、審判

1、開庭審判流程,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形式有兩種,一是開庭審理,二是書面審理。開庭審理是原則,適用於各類案件;書面審理,僅適用上訴案件,且是合議庭經過閲卷和調查,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或者詢問當事人後,對事實清楚,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案件開庭審理一般按下表流程進行。

2、開庭審判流程示意圖-審理前的準備-庭審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評議-複雜案件審委會討論-宣告判決

四、審理過程

1、審理前的準備

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到開庭審理前,所進行的各項準備活動,主要包括送達訴狀副本、調查收集證據、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與)人,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等活動。這是以後審理工作的基礎。

2、庭審準備

指開庭當日正式開庭審判時所做的準備,主要內容是由法庭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宣佈案由;宣佈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目的,是審查核實證, 查清案件事實,為法院裁判作基礎。法庭調查的順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訴人或自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然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別進行陳述,最後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則先由審判人員按先原告方後被告方的順序讓當事人陳述。在對當事人訊問或當事人陳述後,主要是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詢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被告人進行補充性發問;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方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人員允許,控辯雙方可以向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説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發問,可以詢問證人和鑑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調查中,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法庭許可,也可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4、法庭辯論

法庭調查結案,便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其順序,在刑事案件中,為公訴或自訴人發言;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己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進行辯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當在刑事訴訟部分辯論結束後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權。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訴訟在最大的程度上保障了公平和和正義,因此,在辦案管理一般程序上也有着極高的要求,週期也相對較長。小編希望您在參加訴訟活動時,耐心準備相關材料,按時參加庭審活動。這樣才有助於及時有效的解決您的糾紛。若遇到您實在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及時諮詢律師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標籤:管理 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