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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離婚開庭前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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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離婚開庭前調解嗎?

夫妻婚後生活不和諧就容易吵架甚至最後直接離婚,而夫妻離婚的方式有很多種,可以和平地協議離婚,也有爭論不休直接上法庭讓法官幫忙評理判決,但是法院其實對離婚案件也是很慎重的,因為隨時都可能會因為一個判決導致一個家庭分裂。那麼,在訴訟離婚開庭前調解嗎?

一、在訴訟離婚開庭前調解嗎?

起訴離婚開庭會調解。

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但不能久調不決。如果在調解中發現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根據。法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仍應進行調解。

調解內容。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説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

調解開始後,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

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准予離婚。

自願合法原則。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並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願和合法的原則。

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説服教育並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調解多長時間。其次是要調節多長時間呢?離婚案件一般是適用簡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會審結,適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會審結。

離婚調解要注意的事項:

1、要認識到離婚案件審理中調解方法的重要性,因為離婚案件關係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圓滿地把離婚案件處理好因而顯得格外重要,此時如果正確地適用這些調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調解方法都不是靜止不變的東西,要根據離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綜合運用這些方法才能達到比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調解的時機,首先要樹立調解應貫穿訴訟全過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實查清後可進行調解,在財產等其它情況查明後可進行調解,因案而異,因人而異。

4、在調解過程中要做到離婚無傷,包括不因離婚傷害子女、不因離婚傷害對方、不因離婚傷害社會。儘量避免在影響子女學習或身心健康,應當以子女利益為最高原則,選擇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處理,排除或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傷害。

不因離婚傷害他方,包括精神傷害與物質傷害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要把因離婚對另一方的感情傷害(精神傷害)減小到最小程度;

二是要把因離婚對另一方的經濟損害(物質傷害)減少到最小程度,特別是不能使另一方因離婚限於困境。

不因離婚傷害社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不因離婚釀成社會矛盾,發生危及社會安寧的惡果;

二是不因離婚破壞社會公德,敗壞社會風俗。

5、要防止出現審判人員以壓代調、以拖代調、以判代調等違反離婚案件當事人自願原則的現象發生,不能使調解成為一種隨意性很大的東西,喪失了其應有的公正性。例如,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時,應特別注意不能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

總之,法院是肯定是會受理夫妻雙方提起的離婚訴訟的,但是受理之後判決之前也會秉着能勸人和就絕對不判決離的原則,會先對雙方進行調解並儘可能的讓對方和好化解矛盾並放棄離婚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