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開庭前調解嗎?
一、民事訴訟開庭前調解嗎?
民事訴訟開庭前會進行調解的。
(一)一般民事糾紛,現在都進行調解。不僅起訴前調解,起訴後開庭前調解,開庭後還可以調解。即使到執行階段,也能進行執行和解。案件進入二審程序,進入再審程序,還可以調解。就是説,調解貫穿民事糾紛的始終。
(二)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調解協議一旦雙方簽字,並經法院依法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三)調解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調解作為重要的訴訟機制,具有解決糾紛的獨特優勢,被國際司法界稱為“東方經驗”。
《民事訴訟法》第八章就是”調解”,説明調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專門對調解工作進行規定。
(四)當然,調解必須是當事人雙方自願的。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五)但是,對於離婚糾紛,法律規定必須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無論是否當事人是否願意,都必須組織調解。既可以調解和好,也可以調解離婚。但當事人可以選擇拒絕調解,只要不參加法院組織的調解就行了。
二、收到法院的調解書還可以上訴嗎?
調解書不可以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調解的性質決定的。訴訟上的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議庭或者審判員的主持下進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也是人民法院解決糾紛,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調解書與生效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夠保障法律的嚴肅性,保障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有利於穩定社會法律秩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受到人民法院的調解書之後就不可以進行上訴了,因為該案件已經完結了,但是可以在兩年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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