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告人不出庭法官怎麼判?
一、民事訴訟被告人不出庭法官怎麼判?
民事訴訟如果被告不出庭,法官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對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二、缺席判決適用於的情況有哪些?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缺席審判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1.當事人可以缺席,但是法院不能拒絕裁判,是及時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法律手段;
人民法院對無故不到庭或者到庭後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故意拖延訴訟,藐視國家法律,及時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法律手段也是促使案件當事人積極參加庭審,充分行使權利的重要措施。
2.保護到庭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原告到庭而被告不到庭,不能因為被告不出庭而拖延審判。
3.提高審判效率維護司法權威;
缺席審判的效力和對席審判的效力一樣,與對席審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告向法院起訴即啟動司法程序,被告理應應訴,但是被告到不到庭即放棄了自己法庭辯論的權利,一般法庭也不會把被告強制拘傳到庭。當然,被告對自己的訴訟權利享有處分權,有權不到庭參加訴訟,但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被告一定要積極應訴,防止財產可能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法院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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