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案程序規則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辦案程序規則是什麼
1、接受案件:面對控告、自首、報案、扭送、其他,應接受案件。
2、審查:可以選擇移送有關機關、立案或不予立案。
3、立案:選擇偵查或送往檢察機關。
4、偵查
5、破案
6、採取強制措施
7、繼續偵查完善證據
8、偵查終結:銷案或移送審查起訴。
9、移送審查起訴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
(一)職權
《刑事訴訟法》(下同)第3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管轄
第18條第1款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 強制措施
1、傳喚、拘傳
2、刑事拘留
3、逮捕
4、取保候審
5、監視居住
6、期限
(四)偵查
1、立案
2、偵查
(1)一般規定
第113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勘驗、檢查。
第114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2)訊問犯罪嫌疑人
(3)搜查
(4)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5)技術偵查措施
(6)通緝
(7)偵查終結
(8)移送起訴
(五)撤銷案件
(六)執行
綜上所述,為了更好的維護人民利益和國家穩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破案、採取強制措施等一系列過程中一定要遵守公安機關辦案程序規則,公正執法,否則會造成國家公信力下降,影響社會穩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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