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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被告方不到庭怎麼辦?

一、民事訴訟中被告方不到庭怎麼辦?

民事訴訟中被告方不到庭怎麼辦?

民事訴訟中被告方不到庭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但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二、缺席判決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遇到別人起訴自己的話,應當積極的參加訴訟活動,儘量的解決雙方之間所發生的一些糾紛。但是千萬不能夠採取逃避的方式,也就是不能夠不參加庭審活動,否則是會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