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被告人不到庭怎麼辦?
1、被告不出庭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由被告自行承擔沒有辯護的惡果;
2、如必須被告出庭的案件,兩次合法傳喚不到庭,會採取拘傳措施;
3、判決後被告不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執行期限一般六個月內,案情複雜經批准可以延長,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只有終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一起訴訟案件裏面都是有原告還有被告,在進行出庭的時候雙方都必須要按規定的時間出席,如果被告不理會而不出庭的話,那麼肯定就要承擔案件的所有後果,對於自己來説是很不利的行為,所以,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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