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被告人不出庭怎麼辦?
一、小額訴訟被告人不出庭怎麼辦?
小額訴訟被告人不出庭法院可能會延期審理、也有可能會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條 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閲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二、小額訴訟被告需要一定出庭嗎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等法律的規定,如果小額訴訟案件的被告是屬於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或者離婚案件的,就必須出庭審理。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小額訴訟案件的被告並非一定需要在法院開庭審理日到庭。但若是需要到庭的,法院需要結合實際情形,作出缺席判決,或者是延期審理的決定。若是原告缺席,則有可能會按照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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