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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的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1、侵權行為人有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加害行為;侵害隱私權行為的方式,除“宣揚”,“公佈”,“披露”之外,還包括侵入侵擾、監聽、監視、窺視、刺探、調查和干擾等;
2、受害人受的損害,即隱私權受到的損害,其主要後果是精神損害;
3、在侵權行為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隱私權的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0條 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 的行為。

第150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 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第151條 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 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