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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則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因此,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有法定標準和一般標準兩種。法定標準,是國家或行業針對某類產品制定的,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在判斷產品是否有缺陷時,有法定標準的,應當優先適用法定標準;沒有法定標準時,方才適用一般標準。一般標準是指產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從成因來説,產品缺陷分為四種:
(1)設計缺陷。它是指產品設計時,在產品的結構、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2)製造缺陷。它是指生產者在製造產品的過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藝、程序等方面存在錯誤,導致最終產品質量不合格而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
(3)警示缺陷。它是指在產品或包裝上設有説明產品的正確使用、保存等注意事項,從而造成對消費者或第三人的不合理的危險。
(4)經營缺陷。它是指在產品製造出來之後,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或銷售者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使產品在結構、功能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從而致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什麼是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