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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合同存在哪些缺陷條款?

購車時,買賣雙方都會簽訂相應的買賣合同,即使買方仔細閲讀合同中的每一項,但卻依然無法避開購車合同中存在的某些陷阱。那麼,購車合同中存在哪些陷阱?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購車合同存在哪些缺陷條款?

一、地方購車合同的不平等條款

消費者與汽車經銷商簽訂的正式銷售合同,是保證雙方權益的重要依據。目前國內尚無統一、規範的汽車銷售合同,各汽車經銷商所使用的合同格式、內容各異,其中不乏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等行為。

(一)濟南4S店商家轉嫁風險給消費者

濟南一家汽車4S店在《車輛銷售合同》約定“因廠方供貨、運輸等不可抗力造成賣方無法按時交車,日期順延,以賣方通知為準,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工商部門指出,銷售方顯然是自行擴大“不可抗力”的定義,把“廠方原因”“船務”“報關”“天氣”等生產經營風險轉嫁消費者。

(二)賣家拖延不予提車需雙倍退還定金

西安市民張恪在當地一家名為福迪的汽車4S店交了“定金”,準備購買一輛福特品牌汽車,但供貨商一直拖延不給提車,後為息事寧人,4S店向張恪退還了全部“定金”。消費者取回“定金”其實也蒙受了損失,因為《合同法》中規定,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但這些法定賠償卻在合同中經常被“返還定金”替代。

江西省消協人士指出,近年來汽車投訴多集中在經銷商逾期不交車、扣押車輛合格證導致車輛無法上牌、強制消費等方面。而這些糾紛的隱患其實在消費者與經銷商簽訂“單方合同”“開口合同”“霸王合同”時就已埋下。目前市場上絕大多數購車合同是由經銷商單方面制定的,往往傾向於經銷商的權益,消費者無權提出修改意見。

二、缺陷合同常見三大缺陷

工商部門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指出,購車合同中的缺陷具體分為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和排除消費者權利三種情形。主要出現的合同條款表現為一是新車出現質量問題只修不賠;二是交付車輛時雙方共同進行驗車,如有異議消費者應當提出,當場確認,否則視為交付的車輛符合要求;三是消費者在接到經銷商到車通知後××時間內必須提車,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提車權;四是銷售方對本合同有最終解釋權。

(一)商家免除自身責任

不平等條款:新車出現質量問題“只修不賠”。

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售出的產品有質量問題,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二)加重消費者責任

不平等條款:交付車輛時雙方共同進行驗車,如有異議消費者應當提出,當場確認,否則視為交付的車輛符合要求。

作為消費者,不可能都對汽車性能狀況非常瞭解。根據汽車“三包”規定,消費者需當面查驗的是“外觀、內飾等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其餘問題可在規定使用期限內視問題大小選擇不同的售後處理方式。

(三)排除消費者權利

1、不平等條款:消費者在接到經銷商到車通知後××時間內必須提車,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提車權。

該條款侵犯了消費者對所購車輛的所有權。經營者可以提醒消費者前來提車,但如果消費者未能前來,也不能視為其放棄提車權。

2、不平等條款:車輛註冊登記證要放在供方×個月以上,方可辦理車輛轉籍、過户手續。

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對所購車輛證書的處置權。業內人士透露,經銷商扣押消費者的車輛註冊登記證是為了把證件放在銀行進行抵押貸款,方便企業資金週轉。

3、不平等條款:銷售方對本合同有最終解釋權。

這一條很大程度上堵住了消費者維權的路,在出了問題後,給了銷售企業“閃轉騰挪”的極大空間。

這些不平等的條款會讓消費者因“找不到對自己有利的條款”而放棄維權。但不平等條款本身就違反了現有法律法規,應視作無效。

合同規範需要社會的共同努力,消費者應提高法律意識,在購車時使用書面合同,詳細約定各種購車事項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儘量做到“非備案合同不消費”。同時,經營者也要將合同備案作為自身改進服務水平的良好契機,做到“非備案合同不使用”,從而提高服務質量,獲得消費者信任。

標籤:購車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