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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認罪認罰流程存在的缺陷是什麼?

刑事案件中認罪認罰程序中有一種從寬處理,這是2016年開始啟動的。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罪行進行認罪,這種情況一般可以從寬處理。那麼,刑事案件認罪認罰流程存在的缺陷是什麼?今天小編對相關問題進行介紹,供您參考。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流程存在的缺陷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認罪認罰流程存在的缺陷是什麼?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流程存在的缺陷是:庭審中簡化尺度把握不準,達不到預期效果;以“被告人認罪”作為簡化審的基礎,容易導致“先定後審”;對“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的規定,幅度把握不準,出現量刑過輕的傾向等缺陷,這需要在今後的法律進行進一步的優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二、刑事案件認罪認罰流程存在的缺陷的具體內容

根據簡化審《意見》的規定,我國已在形式上規定了被告人認罪的確認程序,普通程序簡化審對一些審理環節的簡化,除了滿足司法機關快速審判的需求外,絲毫沒有強調對被告人相關利益的保護,反而意味着相關權利的減損。此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庭審中簡化尺度把握不準,達不到預期效果。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自願認罪,並不是一件很容易判斷的事情。因為被告人很可能由於沒有受過法律教育,知識水平很低,從而對於公訴人提出的指控理解不清,或者對於其作出的有罪答辯的後果沒有一個準確全面的認識。實踐中,有的被告人錯誤理解“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的規定,對酌情從輕處罰的期望值過高,而在判決後又感到失望,再提起上訴。一審無爭議,二審期間展開訴訟對抗,但由於二審系終審,且訴訟條件不同,即使是開庭審,也難以充分保證被告人的權利,這也就使一審簡化審提高訴訟效率、及時懲罰犯罪目的沒有達到。

2、以“被告人認罪”作為簡化審的基礎,容易導致“先定後審”。按照刑事訴訟的一般原理,對於刑事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只有在合議庭經過法庭審理以後才能確定。由於目前對普通程序簡化審的前提是被告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且由於法庭在審理時簡化了法庭調查、法庭舉證和質證的重要程序與內容,縮短了合議庭對案件形成正確判決的時間和進程,必然造成法院加大庭前“實質性審查”的力度,並使法官形成庭前的預斷,使庭審成為走過場,結果又回到了以前糾問式庭審“先定後審”的老路上去。

3、對“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的規定,幅度把握不準,出現量刑過輕的傾向。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判處刑罰從輕幅度過大,甚至比同樣罪行的自首犯,量刑更輕。這樣客觀上造成了坦白比自首更能受到刑罰的優待,這顯然與我國的自首制度和刑事政策相悖。

被告人不能得到律師的有效幫助。由我國現行刑事審判制度價值取向所決定,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防禦能力和機會都受到了較多的限制,加之我國當前絕大部分人民羣眾法律素養普遍不高的實際國情,綜合決定了目前在我國刑事審判中,控辯雙方訴訟對抗力量是否平衡、被告人能否理性地行使程序選擇權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被告人在審查起訴與法庭審理過程中是否能夠實際得到辯護律師的有效幫助。

在普通程序簡化審中,被告人一旦認罪,一些對被告人至關重要的程序便會被簡化掉,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被告人獲得辯護律師專業幫助的有效時間總量被大大縮減,最終影響了被告人即使在認罪情況下所應當有的質證權和辯護權必要且充分地行使。所以,目前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對被告人訴訟權利保護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對被告人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時,其應該享有的重要訴訟權利是否能夠得到實際行使,確實值得懷疑。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流程還是存在很大的缺陷的,非常明顯的例子就是由於該程序的一些缺陷導致犯罪嫌疑人的量刑過輕,出獄後再次實施犯罪行為,沒有起到預防和糾正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國的法院和國家的法律正在對該問題進行積極的調整,力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