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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户後房屋漏水,責任由誰承擔

當買賣雙方之間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户手續以後,但是房屋出現漏水現象的話,那麼應該先找到漏水的原因和具體的漏水位置,然後才能判斷出漏水責任是由誰來承擔。漏水的原因、時間、位置不同的話,那麼責任人也是不一樣的,具體如下所示:
1、假如房屋漏水原因是因為房屋本身的質量出現問題的話,那麼一般是由賣房人承擔漏水責任,賣房人需要負責漏水的維修事宜,有需要的話,還需要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給買房人。
2、假如賣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就已經告知買房人關於房屋的瑕疵問題或者是漏水風險,而買房人自己已經知道並且不介意的話,那麼賣房人就不需要承擔漏水責任,一般是由買房人自己承擔漏水責任。
3、假如房屋漏水是在交房之後,買房人已經搬家入住了,並且是因為買房人進行房屋裝修而導致房屋出現漏水問題的話,那麼賣房人也不需要承擔漏水責任,一般是由買房人自己承擔漏水責任。
4、假如房屋漏水是在房屋交易的一年內出現的,並且賣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沒有明確告知買房人關於房屋的瑕疵問題或者是漏水風險的話,那麼買房人可以和賣房人進行友好的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強制要求賣房人承擔漏水責任。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0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過户後房屋漏水,責任由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