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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賠償責任是先執行誰

需要根據案情來看,一般沒有先後之分,連帶賠償責任的順序是各個責任人不分先後次序的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連帶賠償責任包括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的執行方式有三種:
(1)同時式執行。即對兩個以上的連帶責任被執行人實行同時發執行通知書,又分為兩種方法,一是對各被執行人同時採取全額執行強制措施,然後合併被執行財產,完成法律文書的指令。二是按份合併執行法,即按照法律文書指令的給付內容先分到各被執行人頭上,然後根據執行情況進行相加來完成執行指令。此種方式適合各被執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選擇式執行。即對一般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在查明各被執行主體的履行能力後,擇其易於執行的被執行人先執行,該方式執行效果明顯,執行週期短,實踐中較為常見。
(3)轉換式執行。即根據具體案件靈活採取前兩種方式並據案情隨時轉換執行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是先執行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