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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賠償責任有哪些免責事由

民法典侵權賠償責任有哪些免責事由
律師解析:侵權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如下: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正當防衞行為。
3、緊急避險行為。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過錯。
7、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