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哪些
一、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166條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二、特殊侵權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僱員受害賠償糾紛;
3.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衞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可以知道,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了六個方面。實踐中,只要符合其中一種情形,那麼就會依法免除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用其承擔法律責任。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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