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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什麼呢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如下: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正當防衞行為;
3、緊急避險行為;;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過錯;
7、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