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情況有哪些?
一、《民法典》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情況有哪些?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二、侵權損害侵權人要承擔的責任
人身損害
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就醫治療支付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費7項。
因傷致殘
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6項。
死亡
賠償義務人除應根據搶救治療情況支出的第1項所列費用外,還應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費用。
計算方法
在人身損害賠償費用的計算上,我國制定的總原則是:具體損失採取“差額賠償”,抽象損失採取“定型化賠償”。“具體損失”就是:受害人實際支出的費用或實際減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換價值計算的損失,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而“抽象損失”則是:因勞動能力喪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評價的未來收入損失。如:對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死亡補償費採取定型化賠償,設定固有的標準和期限。
此外,對賠償金的支付採取一次性賠償和定期賠償兩種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賠償為原則,定期賠償為補充。其中,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賠償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超過原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權利人仍沒好,其可以申請法院根據情況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
所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情況通常是有六種,如果被侵權人他自身有過錯或者是損害,是因為這個被侵權人他自己故意去造成的,那麼都是可以減輕或者是不承擔責任的,但如果損害是因為第三方造成,那麼當事人他沒有錯,這個責任是應該由第三方來進行承擔的,或者出現了一些特別重大的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那麼也是不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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