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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糾紛解決途徑

根據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糾紛解決途徑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體流程如下:

一是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旅遊者遇到旅遊糾紛時,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在旅途中若遇旅遊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遊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繫,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覆後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注意收集證據,待行程結束後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客觀條件允許,也可以當場向旅行社交涉要求採取補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補救措施,並繼續完成旅程。

2、回程後,如遊客認為旅行社的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可選擇上述的五種維權方式解決糾紛。 如需向市旅遊管理部門投訴,投訴人應當及時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資料。書寫賠償請求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客觀真實地陳述需投訴的事件內容。表述的事件經過應儘量具體、詳細。

(2)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

證據指,一是與旅行社簽訂的有關協議及約定,主要包括旅遊合同、旅遊行程表、旅遊發票以及與旅行社簽訂的各種有效憑證或材料。二是旅遊中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憑證,即遊客提供的能夠證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規定或原承諾不相符的最有力證據,如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貨票、接待單位的證明,也可以提供有關物證、聲像資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資料。

(3)提出的賠償請求和主張合法合理。對旅遊者提出的投訴,旅遊管理部門主要依據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標準》,認定旅行社的賠償責任和金額,故遊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以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主要依據。

(4)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是有時間限制的。

法律權益是由法律主體所享有,因此法律權益以法律主體的存在為前提和基礎。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屬於法律權益,同樣以旅遊者的存在為前提和基礎。但是,旅遊者不是永遠的個體,是有時間限制的個體。只有在旅遊期間才能是旅遊者,在非旅遊期間就不能稱為旅遊者。同樣,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是伴隨着旅遊者的產生而產生,伴隨着旅遊者的消滅而消滅的。旅遊者的消滅必然導致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終止,這是旅遊者合法權益區別於其它合法權益的本質特徵。

綜上所述,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糾紛解決途徑大致分為上述五項內容,其中訴訟仍然是作為最後一項法律武器的。然而除此之外,筆者建議大家還應當在平時的日常生活中多多關注法律規定,及時掌握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從而才能夠在糾紛發生時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