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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償還借款時轉讓股權抵債的協議是否有效呢

債權人與股東在借款協議下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在該股東不能如約償還借款時,可以將該股東質押的股權以事先約定的固定價格轉讓以清償其所負債務。從實質上而言,儘管受讓主體是在不能如期還款時明確的,但受讓方式和價款均為事先約定,該《股權轉讓協議》應屬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不能償還借款時轉讓股權抵債的協議是否有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