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有哪些?
在雙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於當事人雙方都有各自的義務需要履行,都有相應的權利可以享有,這就導致這種合同關係存在很多風險。因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為當事人賦予了各種各樣的抗辯權,以此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得以實現,後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就是其中的兩種。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二者的不同。
一、概念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在傳統民法上,有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後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構成要件不同
(一)後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三、適用條件不同
(一)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係;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後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都是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但也存在許多不同點,詳言之,它們在概念含義、構成要件以及適用條件三個方面均有不同。因此,在選用抗辯權時要注意選擇合適的權利主張,以免給自己造成損失。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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