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高空墜物物業是否要承擔責任
物業是不需要承擔責任擔當。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墜物物業免責有哪些?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不可抗力。
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麼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
現在的住宅都是樓房,高空墜物致人受傷的事件也時有發生,但是在確定責任人一般是有一定難度的,確定不了責任人,受害人就不能主張賠償的權利,所以遇到此難題時,要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公安的調查確認責任人,幫助受害人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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