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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明確了直接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民法典》明文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同時,明確了高空拋物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應當由直接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誰扔的誰承擔責任。

高空墜物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2,明確了可能加害建築物使用人的追償權。在發生了高空拋物事故後,經公安機關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出於對受害人的救濟,以及發現真正的行為人和有效預防高空拋物行為的考慮,《民法典》仍然堅持了關於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則。同時,增加了“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在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的內容,進一步明確可能加害人承擔的是一種墊付責任,其在承擔補償義務後享有對侵權人的追償權。

3,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律責任。《民法典》進一步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受害人除了可以請求直接侵權人、可能加害人承擔責任外,如果物業服務企業等管理人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築物拋擲物品、墜落物品的,也應當對損害後果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4,確立公安等機關的調查責任。高空拋物問題最大的難題在於,受害人因舉證能力的侷限和調查權限的欠缺,往往無法知道誰才是拋物人。所以《民法典》的亮點之一是,明確規定發生高空拋物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樣,既能通過公安等偵查機關的介入,增強了威懾力,又能通過公安機關專業的調查能力、多樣的調查手段,最大限度的查清責任人,方便受害者及時獲得救濟。

所以一旦發生了高空墜物導致被害人有損傷的,那麼相關人員就需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除非能證明自己是無過錯方才可能免除賠償,在不明確到底是誰造成事故之前,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介入調查,幫助受害者更快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