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高空墜物

樓上丟高空墜物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由於距離地面較遠,若高空物體墜落,將不可避免的會導致其他的民事主體人身受到損害,為了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率,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範,對各種影響因素進行防範,根據這些立法的規定,樓上丟高空墜物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樓上丟高空墜物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樓上丟高空墜物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理論上認為,整個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此種觀點認為,墜物致人損害應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這種觀點顯然採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由行為人舉證證明自己對受害事實沒有過錯, 否則應承擔民法上的不利後果。上述觀點,實質上觸及了法律價值的衝突問題。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義等價值。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中存在着兩方不同的價值取向,如果主張唯一的行為主體承擔責任,那麼就是傾向於正義價值,忽視了秩序價值與安全價值;如果主張凡是可能行為人都要承擔責任,那麼就是強調了安全價值與秩序價值,迴避了正義價值。

面對價值衝突,要儘可能平衡責任來確定不同主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最大程度實現法的價值,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以明確此類民事案件的民事責任主體。由此, 從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護弱者) 的角度,這種觀點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須指出誰是具體的侵害人才能獲得賠償,無異於剝奪了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利於實現法的價值的平衡。

由此,對上述法條的理解應當理解為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這樣的理解,並不定僅僅為了民法救濟的方便。實際上還可以有其它的理論支撐。建築物作為整體而言,對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觀上形成了共同共有關係。民法規定, 按份共有的財產, 所有權人在內部按份承當責任,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共同共有的財產,所有權人對內平等地承當義務,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建築物作為一個整體, 在不能明確責任主體的時候, 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為共有人對外都是連帶責任。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 所有權人在行使其財產所有權時, 不得違反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由此可以認為,建築物上的墜物造成他人損害,就是建築物的共有人中的一個或幾個在行使其對建築物的所有權時,出於故意或過失的過錯損害了他人利益,建築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應該對造成的損害承當連帶責任。當然,這裏要説明的是,責任主體不限於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佔有者。因為現實中,建築單元所有者與佔有者很多是分離的,在此情況下,要現行佔有者承擔責任才是公平的。

二、如何預防高空墜物

1、不主動拋物

這是違法的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2、注意檢查房屋

從高空墜下的物體小到紙巾、果核、牙籤,大到晾衣架、煙灰缸、花盆,更讓人觸目驚心的還有鋼板、防盜網等龐然大物。

幾個需要定期檢查的點:門窗邊沿螺絲和窗框是否出現鬆動脱落、外窗玻璃是否變形,破裂或發生鬆動、查陽台,天面等懸掛物是否鬆動、陽台種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墜落風險、外牆滲水情況。

3、購買高空墜物險

可對自家高空墜物砸傷路人給予賠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從自家中墜下導致他人受傷或他人財物損毀,而因這事件需負上法律責任的費用將可獲賠償。甚至您所住樓宇範圍內發生高空墜物,而無法確定肇事者,由此經法判決由相關住户分攤的費用將可獲賠償,此附加險提供最高5萬元保額。

4、關注警示牌通告

一般經常墜物的路段常貼有警示牌等標誌,注意查看繞行。

5、儘量走內街

如果行走在高層建築路段,儘量走有防護內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6、颳風下雨天更要注意

如沿海地區城市,多風暴雨天氣,是墜物的高峯期,更要小心觀察。

7、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建議購買意外保險。

三、高空墜物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之規定,因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全體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

屬於高空拋物,是故意行為,在確定責任主體之後,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是比較重的,只要確認了責任主體,那麼就並非是整棟樓的人都需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為了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業主需要採取合適的方法,對該事件的發生進行防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